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组合拳:对外投资立法、综合保税区提质与境外贷款优化

发布时间:2026-04-17

一、对外投资规定审议通过,境外投资法治化迈上新台阶

2026年4月17日,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审议通过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。该规定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从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,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。

《规定》明确,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,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、权益或者提供融资、担保等方式,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(地区)的企业、资产等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。投资者范围涵盖中国境内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。在总体要求上,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统筹发展和安全,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,推进高质量共建"一带一路",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,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,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。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,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,自主决策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、有关国家(地区)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,制定、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,明确鼓励、限制、禁止的对外投资领域。

二、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,24条措施激活开放高地

4月17日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《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》,围绕新业态新模式、产业链供应链、内外贸一体化、智慧监管协同共治四大方向,推出24项具体措施,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、两种资源的独特功能和政策集成优势。

在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方面,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、保税检测、保税维修、跨境电商、离岸贸易等业务,推动业态创新。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方面,支持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项目的保税加工,完善产业链配套,增强供应链稳定性。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方面,推动综合保税区企业同时开展内外贸业务,支持区内产品进入国内市场,实现"两条腿走路"。在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方面,推广智能卡口、智能监控、智能审图等智慧监管手段,提升通关效率;加强海关与税务、外汇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,形成监管合力。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、优惠政策最集中、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,此次扩能提质将进一步提升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。

三、境外贷款业务调整优化,支持企业"走出去"融资需求

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》,从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、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,更好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,支持中资企业海外发展。

《通知》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,为外资银行、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创造更大空间,使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境外项目融资。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,对通过境外分支机构、子公司等渠道发放的贷款,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。同时,完善风险防控机制,要求银行加强境外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,建立全流程风险监测体系,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。此次调整与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形成政策合力,前者解决"走出去"的资金通道问题,后者规范投资行为,共同构建起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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